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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位法》:授予学位不再“唯论文”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首次全面修订。

以下是新《学位法》中几个比较重要的方面:

01、加大学术不端打击力度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新《学位法》,在攻读学位过程中,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决议后,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不授予该学位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02、新颁布的学位法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机制。

一方面,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引入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这意味着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学术标准来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并有权根据需要申请、调整或取消相应的学位授权点。

另一方面,学位法也完善了学位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此外,学位法还强调了外部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质量,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江涌表示,学位授予单位如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已获得学位授权的自主审核资格,近年来能够自主增设一批博士学位点。这一举措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要,灵活调整学位授权点,进一步提升学术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

03、要求高校必须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新学位法在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培养质量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保护学生的权益,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要求高校必须提供异议申诉渠道。如果学位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或者对高校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行为感到不满,需有途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栾宗涛表示,虽然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国家、各省及各高校早已有了充分的实践,但长期以来在法律层面上此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新学位法通过学位复核、学术复核等措施,为学生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定的渠道。这意味着,学生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若感到权益受到侵犯,将有一个明确的法定途径来进行申诉和解决。

04、授予专业学位可按专业实践成果进行答辩

学位法从法律角度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区分,并强调了分类发展和分类培养的重要性。

据清华大学副校长姜培学介绍,学术学位更注重培养学生在理论方面的创新能力,而专业学位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国家的发展,专业学位的培养与学术学位同等重要。

学术学位的培养鼓励学生敢于在未知领域进行探索,致力于原始创新,为基础理论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专业学位的培养则更侧重于让学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实际问题——这意味着学生将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实践经验,掌握解决现实挑战的能力,并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在读研究生的规模已经超过365万人,并且预计到“十四五”末,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将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同时博士专业研究生的招生人数也将大幅增加。鉴于这一趋势,学位法还特别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战军表示,专业学位的评价将更加注重对专业实践成果的考量。这意味着,专业学位的答辩可以根据专业实践的成果或创新性成果来进行。他解释道:“将学位论文答辩单纯的一种类型划分为两种类型,对于专业学位的要求和规范来说,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05、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导师应当全过程加强指导

杨合庆介绍,确保博士和硕士学位的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以及学生等关键主体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而言,草案明确要求其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建设,增加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以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同时,草案也明确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严格把关培养关键环节,全程加强指导,以确保培养质量。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博士和硕士学位的质量水平,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06、答辩委员会应当场宣布是否通过

杨合庆还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主要从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

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07、消息一传出,近两天引发了广泛热议。

也有人担心会增加其他方面的负担

针对这一新规定,小编认为,之后高校应该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同时,也要关注到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确保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完成学业,毕竟很多研究生现在压力已经很大了。